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教育和体育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地事局、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局属各学校: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儿童青少年体质健康和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保障广大中小学生饮食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教育部等三部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山东省学生营养健康与学校食品安全提升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要求,落实健康中国战略,遵循安全第一、问题导向、预防为主、依法治理、全程监控、精细管理的原则,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教育、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中小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机制,全面提升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水平。
二、实施范围
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及以下学校、幼儿园。含全市所有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中小学校。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中小学校食堂建设
1.突出中小学校食堂在解决学生集中就餐方面的主渠道作用。自2019年起,新建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需求配建食堂;现有学校应创造条件改扩建食堂;不具备食堂配建条件的,应通过集体配餐方式解决。2020年底前,基本解决有需求的中小学生集中用餐问题。(责任部门:教育部门)
2.中小学校新建或者改扩建食堂,应告知属地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要求,从食堂设计、规划、布局、流程、硬件配备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学校落实到位,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操作流程和规范。(责任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牵头,教育部门配合)
3.严格中小学校食堂许可审查。要督促各中小学校食堂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要全面掌握所辖区域内中小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及经营模式,防止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现象。(责任部门:教育部门牵头,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4.各中小学校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寄宿制学校确有需要设置的,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取得许可,严禁售卖高盐、高糖、高脂和“三无”食品。(责任部门:教育部门牵头,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配合)
(二)优化中小学校食堂经营模式
5.中小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责任部门: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6.承包经营或委托管理食堂的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责任部门: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三)严格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7.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的每个校区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接有关职能部门监管要求,并经培训后,开展或配合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全面落实校长及相关负责人集中用餐陪餐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家长陪餐。(责任部门: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8.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责任部门: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9.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从业人员要掌握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培训合格后上岗,定期接受食品安全培训。(责任部门: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10.实施大宗食品统一配送制度。全市中小学校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乳制品、豆制品、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应统一配送或定点采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制定统一配送或定点采购办法,学校进行监督,分类公开择优选择食品统一配送或定点采购单位,并与供货单位签订产品质量责任书,明确供货商食品安全责任与义务,中小学校全面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和台账等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求”的食品输入学校食堂。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2020年底前,实现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或定点采购全覆盖。(责任部门:教育部门牵头,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11.中小学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鼓励学校配置合格规范的直饮水设备,为学生提供更加优质的饮水服务。(责任部门:教育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配合)
12.探索中小学校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学校配置自检设施设备(如快检室等),通过培养培训或购买服务等,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检测人员,研究制定包含食堂软硬件建设、食品采购、验收、加工、操作、出售以及集体用餐等全过程每一个环节的自查标准,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自查体系,同时,卫生健康、农业、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完善信息共享和互认机制,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检测的指导,最大限度地发挥检测体系对学校食品安全的作用。(责任部门: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13.中小学校食堂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018版)的要求进行加工制作,规范流程和方法,确保质量安全。(责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教育部门配合)
14.中小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责任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牵头,教育部门配合)
15.积极推广并实施中小学校食堂管理6T工作法。即天天处理,天天整合,天天清扫,天天规范,天天检查,天天改进。(责任部门: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16.实施中小学校食品安全“明厨亮灶”工程。要督促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通过视频+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2019年底前,全市中小学校食堂全部达到明厨亮灶要求,自觉接受学生、家长监督。(责任部门: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7.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责任部门:教育部门)
18.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中小学校食堂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按照隶属关系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责任部门: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19.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责任部门:教育部门)
20.中小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应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学校外购食品的,应当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能即时分发的,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责任部门: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四)全面实施膳食营养提升工程
21.各级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膳食营养指南和健康教育的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相关活动,引导合理搭配饮食。中小学校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不断增强中小学生体质。(责任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教育部门配合)
22.中小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明确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学校配备专兼职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指导培训,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鼓励食堂厨师按照营养标准对菜品进行创新。(责任部门:教育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配合)
23.扩大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覆盖范围。自今年秋季学期起,在对义务教育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的基础上,再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各级财政足额落实义务教育寄宿生和非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资金优先用于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午餐需求。(责任部门:财政部门牵头,教育部门配合)
(五)全面加强中小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监管
24.实施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分级分类监管。根据食品经营评价标准,探索建立由学校、家委会、家长、第三方机构等参与的评价分级机制,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价工作,结合风险分级,实施分类监管。(责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教育部门配合)
25.分类建立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信息沟通网络。充分发挥各类即时通讯工具便利条件,分类建立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通讯网络、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通讯网络、学校与家委会通讯网络,畅通互动渠道,及时发布信息,进行指导和警示教育,快速处置相关问题。(责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教育部门配合)
26.实施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制度。 推动基层食品监管人员兼任中小学校“食品安全校长”,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责任制,协调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教育等工作,定期通报食品安全监管动态。(责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教育部门配合)
27.实施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啄木鸟”制度。拓宽社会共治渠道,聘请热心家长、学校老师、新闻记者、志愿者等加入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啄木鸟”行动,对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织密织牢社会监督网络,形成监管合力。(责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教育部门配合)
(六)全面强化中小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教育
28.提高中小学校食品安全课程实施水平。切实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和《山东省中小学德育课程一体化实施指导纲要(试行)》,在生物、化学、安全教育等学科教学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加强食品安全教育,支持学校开发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教育校本课程。根据食品安全课程要求加强专兼职教师队伍,开展教师培训和教学研究,确保中小学各年级健康教育有课时、有教材、有教师、有评价、有实效。(责任部门: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配合)
29.开展中小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教育活动。中小学校组织开展“五个一”活动:即每学期举办一场食品安全知识讲座;每学期布置一篇食品安全内容的作文;每学期出一期食品安全黑板报;每个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主题社会实践活动;学校食堂设立一块食品安全温馨提示牌。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开展食品营养健康进校园活动,不断提高学生的营养健康知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不断提高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要加大对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督促经营者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拒绝经营来源不明、标识不清、超过保质期限、感观性状异常等食品及长期食用不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食品。每年食品安全宣传周前后,各学校要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感性认识,营造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教育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30.建立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制度。结合《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对管理人员、学校食堂负责人、从业人员开展分级、分类,多种形式的培训,组织学习先进地区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将培训纳入学时考核。定期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校长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培训和宣传,增强法制意识和履职能力。将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员专业知识与技能抽查考核,作为学校食品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责任部门: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与学生营养健康工作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大任务,纳入各部门和学校的年度计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领导、亲自部署,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调度。各区县要按照意见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各项重点工作顺利完成。要充分发挥各级食安办综合协调作用,形成协同推进的整体工作合力,积极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保障的联防联控机制。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食品安全等相关资金,支持学校食堂新建改扩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智慧监管、应急处置、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和监管能力等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通过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优质均衡县达标、解决大班额问题、薄弱学校改造等方式,切实改善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硬件建设和校园内食品安全设施设备配置,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强化考核评估和问责。将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与学生营养健康工作纳入食品安全考核指标体系,列为“卫生城市”“食品安全区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县”创建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平安学校创建”和“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在表彰奖励工作中,增加对学校食品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同时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对失职渎职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瞒报、迟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